编号:2024第4832号
根据(2024)鄂0103执3564号之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 1 | 江2013009348 | 刘丹 | 房屋所有权证 | 420103006004GB00004F00010131 | 江汉区新华路186号福星城市花园2栋1单元18/19层01室 | 解封,解押并协执过户至第三人余清娟名下。(身份证:420102198602062421) |
| 2 | 江国用(交2013)第13270号 | 刘丹 | 国有土地使用证 | 420103006004GB00004F00010131 | 江汉区新华路186号福星城市花园2栋1单元18/19层01室 | 解封,解押并协执过户至第三人余清娟名下。(身份证:420102198602062421) |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2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