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4第4830号
根据(2024)鄂0116执恢454号之二,邹刚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 1 | 岸2007005319 | 胡志飞 | 房屋所有权证 | 420102002004GB00023F00010013 | 江岸区长湖地三村94-98号(新远大花园住宅楼)1栋4单元7层2室 | |
| 2 | 岸国用(商2007)第6513号 | 胡志飞 | 国有土地使用证 | 420102002004GB00023F00010013 | 江岸区长湖地三村94-98号(新远大花园住宅楼)1栋4单元7层2室 |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2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