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作废公告(协助法院执行) 公示号2024第4814号


2024-12-16  来源:本站

编号:2024第4814号

  根据《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文书号:(2024)鄂01092执5238号之一,张小玲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权利人

不动产权利类型

不动产单元号

不动产坐落

备注

1 洪2015010330 武汉新都房地产策划有限公司 房屋他项权证 420111014008GB00007F00010035  洪山区洪山区民族大道158号1栋13层6室  现依据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文书号:(2024)鄂01092执5238号之一的内容,解除该不动产的抵押,原房屋他项权证作废注销。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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