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4第4813号
根据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文书号:(2024)鄂01092执5240号之一,董明发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 1 | 洪2015010332 | 武汉新都房地产策划有限公司 | 房屋他项权证 | 420111014008GB00007F00010028 | 洪山区洪山区民族大道158号1栋13层10室 | 现依据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文书号:(2024)鄂01092执5240号之一的内容,解除该不动产的抵押,原房屋他项权证作废注销。 |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2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