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4第4774号
根据(2024)鄂0103执恢1372号,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 1 | 江国用(交2010)第171577号 | 关翠玉 | 国有土地使用证 | 420103006007GB00013F00010006 | 江汉区新育村3栋2单元3层4室 | 解封、解押并协执过户至余春娇(公民身份号码420700198002044668)名下。 |
| 2 | 江2010000525 | 关翠玉 | 房屋所有权证 | 420103006007GB00013F00010006 | 江汉区新育村3栋2单元3层4室 | 解封、解押并协执过户至余春娇(公民身份号码420700198002044668)名下。 |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2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