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4第4754号
根据(2024)鄂0103执5173号之三、(2024)鄂0103执5173号,王科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 1 | 武国用(市商2009)第6491号 | 王少荣 | 国有土地使用证 | 420104003004GB00014F00060005 | 硚口区解放大道66号融侨锦城9栋3单元8层1室 | |
| 2 | 市2009017580号 | 王少荣 | 房屋所有权证 | 420104003004GB00014F00060005 | 硚口区解放大道66号融侨锦城9栋3单元8层1室 |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2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