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4第4751号
根据(2024)鄂0102执恢950号之一,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 1 | 市2008023198 | 房屋所有权证 | 420105009008GB00305F00010004 | 汉阳区五里墩街汉阳七里庙曾家岭44号1单元6层1室 | ||
| 2 | 武国用(市交2008)第03275号 | 国有土地使用证 | 420105009008GB00305F00010004 | 汉阳区五里墩街汉阳七里庙曾家岭44号1单元6层1室 |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2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