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4第4728号
根据(2024)鄂0105执恢3470号之一,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 1 | 鄂(2019)武汉市汉阳不动产权第0041253号 | 不动产权证书 | 420105013002GB00303F00080132 | 汉阳区芳草路97号纽宾凯国际社区-蜜城(二期)10栋9层3号 |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2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