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4第4720号
根据(2024)鄂0114执4391号,方茂俊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 1 | 鄂(2018)武汉市蔡甸不动产权第0029462号 | 武汉新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不动产权属证明 | 420114005017GB10007F00030106 | 蔡甸区塔尔山村中恒·湖居天下(一期)3号楼一单元27层2号、2号楼一单元14层3号 | |
| 2 | 鄂(2018)武汉市蔡甸不动产证明第0029591号 | 武汉新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不动产权属证明 | 420114005017GB10007F00010056 | 蔡甸区塔尔山村中恒·湖居天下(一期)3号楼一单元27层2号、2号楼一单元14层3号 |
蔡甸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2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