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4第4701号
根据(2024)鄂0103执5170号,陆丽娟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 1 | 鄂(2023)武汉市洪山不动产证明第0017612号 | 浙江大华智联有限公司 | 不动产登记证明 | 420111013006GB00004F00010104 | 洪山区珞狮南路147号未来城D栋29层2903室 |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2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