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4第4649号
根据(2024)鄂0191执恢853号,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 1 | 鄂(2022)武汉市市不动产证明第0023536号 | 不动产登记证明 | 420105008004GB00302F00030077 | 汉阳区新港西路1号龙湖春江彼岸3栋22层1号 |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2月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