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 声明号2024第8351号


2024-12-05  来源:本站

  刘翠因保管不善,将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欢乐大道166号纯水岸·东湖一期(A-3,A-4)T2栋42层02室的《国有土地使用证》(证号:东国用(商2015)第370号)/《房屋所有权证》(证号:景2015000418)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刘翠
2024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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