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4第4621号
根据(2024)鄂0683执恢161号、(2024)鄂0683执恢161号之二,陈莉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 1 | 鄂(2016)武汉市东开不动产证明第0088584号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武昌支行 | 不动产登记证明 | 420111018015GB00016F00010093 | 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南湖南路48号清水源三期11栋26层05室 |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12月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