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4第4610号
根据(2024)鄂0116执恢924号之一,王杰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 1 | 岸2014003097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江岸支行 | 期房抵押证明 | 420102200014GB00007F00090042 | 江岸区兴业路169号海赋江城二期2号楼栋1单元7层(3)室 |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2月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