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4第4597号
根据(2023)鄂0102执恢5077号之三,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 1 | 阳2007005231 | 武汉市房屋初始登记证明 | 420105010001GB00006F00060073 | 汉阳区赫山新村46号碧水晴天三期208栋3层3室 |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2月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