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4第4593号
根据(2024)鄂0191执恢796号,周会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 1 | 洪国用(2014商)第8827号 | 谌利镖 | 国有土地使用证 | 420111016003GB00006F00160009 | 洪山区洪山区文馨街108号大华·南湖·公园世家三期A16栋1单元5层1号 | |
| 2 | 洪2014013806 | 谌利镖 | 房屋所有权证 | 420111016003GB00006F00160009 | 洪山区洪山区文馨街108号大华·南湖·公园世家三期A16栋1单元5层1号 |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2月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