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4第4579号
根据(2024)鄂0106执恢937号,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 1 | 鄂(2018)武汉市东西湖不动产证明第0003213号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武昌支行 | 不动产登记证明 | 420112411001GB00001F00050059 | 东西湖区三店西路29号九坤·新城1号二期11号楼及2号商业1单元10层2号 | 依据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4)鄂0106执恢937号解除抵押 |
东西湖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2月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