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4第4574号
根据(2024)鄂0114执3065号之二,冉华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 1 | 鄂(2020)武汉市蔡甸不动产证明第0020120号 | 武汉众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 | 不动产登记证明 | 420114001028GB10018F00010039 | 蔡甸区蔡甸街新天村恒大绿洲25栋1单元21层2104室 | 根据法院文书号(2024)鄂0114执3065号之二对华艳明 , 谢武名下位于蔡甸区蔡甸街新天村恒大绿洲25栋1单元21层2104室强制解除抵押,未提供原不动产登记证明 |
蔡甸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2月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