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4第4566号
根据(2024)鄂0191执恢820号,汪正平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 1 | 鄂(2020)武汉市经开不动产证明第0012687号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 | 不动产登记证明 | 420105014006GB00315F00050069 |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210C2地块江城大道418号蓝空南太子湖一期项目(一标段)K1-6栋/单元17层1号 |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2月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