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4第4563号
根据(2024)鄂0113执恢164号之一,张伯军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 1 | 鄂(2019)武汉市汉南不动产证明第0009294号 | 四川锦程消费金融有限责任公司 | 不动产登记证明 | 420113002014GB00002F00140018 | 汉南区东荆街乌金农场清江大队武汉碧桂园三期(峰景)南地块131号楼三单元2层(3)室 |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2月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