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4第4559号
根据(2024)鄂0104执1712号之三,吴明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 1 | 鄂(2021)武汉市汉南不动产权第0009607号 | 刘桂华 | 不动产权属证明 | 420113005014GB00020F00030102 | 汉南区纱帽街纱帽正街北侧楚天府(2018-065)6号住宅楼栋/单元25层4号 |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2月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