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4第4551号
根据(2024)鄂0106执1482号之二、(2024)鄂0106执1482号,邱春桃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 1 | 鄂(2016)武汉市硚口不动产证明第0018153号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 | 不动产登记证明 | 420104013011GB00008F00040013 | 硚口区利济南路利南片3号楼1层44室 | 鄂(2016)武汉市硚口不动产证明第0018153号的不动产登记证明同时登记了位于硚口区利济南路利南片3号楼1层44室,单元号为420104013011GB00008F00040013的与位于硚口区利济南路利南片3号楼2层9室单元号为420104013011GB00008F00040012的两套房屋,根据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2024)鄂0106执1482号之二、(2024)鄂0106执1482号,解除位于硚口区利济南路利南片3号楼1层44室房屋的抵押.现先作废鄂(2016)武汉市硚口不动产证明第0018153号的不动产登记证明,后再办抵押权变更,保留位于硚口区利济南路利南片3号楼2层9室的抵押权. |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11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