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作废公告(协助法院执行) 公示号2024第4551号


2024-11-29  来源:本站

编号:2024第4551号

  根据(2024)鄂0106执1482号之二、(2024)鄂0106执1482号,邱春桃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权利人

不动产权利类型

不动产单元号

不动产坐落

备注

1 鄂(2016)武汉市硚口不动产证明第0018153号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 不动产登记证明 420104013011GB00008F00040013  硚口区利济南路利南片3号楼1层44室  鄂(2016)武汉市硚口不动产证明第0018153号的不动产登记证明同时登记了位于硚口区利济南路利南片3号楼1层44室,单元号为420104013011GB00008F00040013的与位于硚口区利济南路利南片3号楼2层9室单元号为420104013011GB00008F00040012的两套房屋,根据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2024)鄂0106执1482号之二、(2024)鄂0106执1482号,解除位于硚口区利济南路利南片3号楼1层44室房屋的抵押.现先作废鄂(2016)武汉市硚口不动产证明第0018153号的不动产登记证明,后再办抵押权变更,保留位于硚口区利济南路利南片3号楼2层9室的抵押权.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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