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4第4527号
根据(2024)鄂0192执3884号之三,刘全芳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 1 | 武新国用(商2015)第01631号 | 潘维胜 | 国有土地使用证 | 420115088006GB00006F00060035 | 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大学园路1号武汉万科城市花园上东一区A2单元8层01号 | |
| 2 | 武房权证湖字第2015002129号 | 潘维胜 | 房屋所有权证 | 420115088006GB00006F00060035 | 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大学园路1号武汉万科城市花园上东一区A2单元8层01号 |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11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