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4第4524号
根据(2024)鄂0112执恢139号,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 1 | 鄂(2019)武汉市东西湖不动产证明第0038540号 | 中世普惠融资担保(福建)有限公司 | 不动产登记证明 | 420112413009GB00022F00310020 | 东西湖区明利绿水山庄翠堤春晓(四期)31栋1单元6层3室 | 依据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4)鄂0112执恢139号解除抵押 |
东西湖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1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