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4第4510号
根据(2024)鄂0103执5347号,朱小飞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 1 | 洪2016005075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 | 期房抵押证明 | 420111002003GB00005F00170221 | 洪山区和平村东湖城K1一期A2栋2单元8层4号 |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11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