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作废公告(协助法院执行) 公示号2024第4493号


2024-11-27  来源:本站

编号:2024第4493号

  根据(2024)鄂0114执2970号之二,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权利人

不动产权利类型

不动产单元号

不动产坐落

备注

1 鄂(2023)武汉市东湖不动产证明第0000030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蔡甸区支行 不动产登记证明 420111003001GB00004F00060242  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欢乐大道166号纯水岸·东湖一期(A-3,A-4)T4号楼栋2单元6层01室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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