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4第4477号
根据(2024)鄂0191执恢852号,邓巧林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 1 | 鄂(2018)武汉市经开不动产证明第0028045号 | 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 | 不动产登记证明 | 420114070010GB00302F00020421 |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5C1地块金色港湾·MIMI空间2号楼15层21室 | 协助过户转移登记至邓巧林(公民身份号码:420505198507217326)名下,抵押作废 |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1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