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4第4471号
根据(2024)鄂0103执6595号,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 1 | 岸国用(改2001)第20号 | 韦光俊 | 国有土地使用证 | 420103003011GB00026F00010107 | 江汉区西马新村16栋2单元4层1室 | 协执过户至申请执行人韦淑敏、韦芳与被执行人韦超各继承三分之一所有权份额。 |
| 2 | 岸9920138 | 韦光俊 | 房屋所有权证 | 420103003011GB00026F00010107 | 江汉区西马新村16栋2单元4层1室 | 协执过户至申请执行人韦淑敏、韦芳与被执行人韦超各继承三分之一所有权份额。 |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11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