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4第4470号
根据(2024)鄂0102执3970号,孙权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 1 | 鄂(2023)武汉市江岸不动产权第0012927号 | 熊菲菲 | 不动产权证书 | 420102001002GB00022F00010007 | 江岸区花桥街蔡家田B区74栋1单元1层2室 | 代理人前来办理。 |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11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