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4第4443号
根据(2024)鄂0103执2022号,陈爱平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 1 | 夏2016000298 | 中建地产(武汉)有限公司 | 商品房权属证明书 | 420115001007GB00312F01830003 | 江夏区大桥新区办事处红旗村中建汤逊湖壹号一期二V-26栋1-2层3室 | |
| 2 | JXBC20160043-3 | 中建地产(武汉)有限公司 | 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证明 | 420115001007GB00312F01830003 | 江夏区大桥新区办事处红旗村中建汤逊湖壹号一期二V-26栋1-2层3室 |
江夏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1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