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4第4442号
根据(2024)鄂0103执2022号,陈爱平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 1 | 鄂(2022)武汉市江夏不动产证明第0022260号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 | 不动产登记证明 | 420115001007GB00312F01830003 | 江夏区大桥新区办事处红旗村中建汤逊湖壹号一期二V-26栋1-2层3室 |
江夏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1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