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4第4418号
根据(2023)浙0726执恢934号之三,何思莹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 1 | 鄂(2020)武汉市新洲不动产证明第0030716号 | 陈建军 | 不动产登记证明 | 420117001003GB02002F00020165 | 新洲区邾城街城东村文昌路以西(祥和翰林苑1.2.3号楼)3栋6层3室 |
新洲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11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