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4第4415号
根据(2024)豫1503执恢134号之一,李萍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 1 | 鄂(2018)武汉市江汉不动产权第0024640号 | 杨洋 | 不动产权证书 | 420103014007GB00015F00090075 | 江汉区建设大道183号CBD楚世家7栋/单元10层3号 | 解封并协执过户至申请人李萍名下。 |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11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