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4第4397号
根据(2024)鄂0102执224号,吴华东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 1 | 鄂(2016)武汉市洪山不动产证明第0022961号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武昌支行 | 不动产登记证明 | 420111019003GB00008F00380007 | 洪山区青菱乡菱花路8号融科花满庭15栋2单元1层101室 |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11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