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4第4388号
根据(2024)鄂0102执792号之一,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 1 | 鄂(2019)武汉市东西湖不动产证明第0025960号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江汉区支行 | 不动产登记证明 | 420112411001GB00006F00010273 | 东西湖区三店农场五环路西、三店西路北九坤·新城1号1栋2单元18层(3)号 | 依据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4)鄂0102执792号之一解除抵押 |
东西湖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1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