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4第4381号
根据(2024)鄂1003执恢48号之三、(2024)鄂1003执恢48号,胡汉平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 1 | 鄂(2021)武汉市江岸不动产权第0043179号 | 颜娥字 | 不动产权证书 | 420102200005GB00005F00120097 | 江岸区金桥大道42号晋合金桥世家(后湖花园二期)11栋2单元31层3101号 |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11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