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小丰,王翠芬因保管不善,将蔡甸区蔡甸街汉阳大街同馨花园1栋2单元4层401室的《国有土地使用证》(证号:蔡国用(2016)第2038-1.-2号)/《房屋所有权证》(证号:蔡2016002470-1,蔡2016002470-2)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张小丰,王翠芬2024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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