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4第4358号
根据(2022)鄂1125执恢77号,湖北浠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 1 | 洪国用(2015商)第3171号 | 张桂莲 | 国有土地使用证 | 420111013011GB00006F00250013 | 洪山区雄楚大街452号保利·蓝海郡4栋1单元4层1号 | |
| 2 | 洪2015002740 | 张桂莲 | 房屋所有权证 | 420111013011GB00006F00250013 | 洪山区雄楚大街452号保利·蓝海郡4栋1单元4层1号 |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11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