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4第4353号
根据(2024)鄂0102执676号之二、(2024)鄂0102执676号之一,武汉弘正达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 1 | 岸2016001527 | 王捷 | 房屋所有权证 | 420102015008GB00032F00010384 | 江岸区胜利街123号兰陵新天地1栋26层17室 | |
| 2 | 岸国用(商2016)第454号 | 王捷 | 国有土地使用证 | 420102015008GB00032F00010384 | 江岸区胜利街123号兰陵新天地1栋26层17室 |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11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