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4第4324号
根据(2024)鄂03执恢63号之一,张波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 1 | 鄂(2016)武汉市经开不动产证明第0000341号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人民路支行 | 不动产登记证明 | 420114070004GB00221F00050007 |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17C1地块东合中心E栋8层6室、7室 | 协助过户,转移登记至张波(公民身份号码:370104197412282937)名下。 |
| 2 | 鄂(2016)武汉市经开不动产证明第0000341号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人民路支行 | 不动产登记证明 | 420114070004GB00221F00050006 |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17C1地块东合中心E栋8层6室、7室 | 协助过户,转移登记至张波(公民身份号码:370104197412282937)名下。 |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1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