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4第4295号
根据(2024)鄂0103执3374号,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 1 | 鄂(2018)武汉市东西湖不动产证明第0033656号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江汉支行 | 不动产登记证明 | 420112411006GB00007F00170100 | 东西湖区/赛洛城六期A区一组团17栋1单元13层4号 |
东西湖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1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