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4第4294号
根据(2024)鄂0191执恢428号之一,连义刚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 1 | 鄂(2017)武汉市经开不动产证明第0004532号 | 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昌支行 | 不动产登记证明 | 420114070001GB00204F00060012 |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43R2地块新城佳苑1-4座住宅楼、S2商业楼1栋2单元3-4层2室 | 协助过户转移登记至连义刚(公民身份号码:420106197507094856)名下,抵押作废 |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1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