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岚因保管不善,将江岸区后湖大道111号汉口城市广场二期商业B-1、C区、2号、3号楼栋2号楼单元10层13室的《国有土地使用证》(证号:岸国用(商2015)第4944号)/《房屋所有权证》(证号:市2015018210)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王岚2024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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