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4第4275号
根据(2024)鄂0103执恢1342号之一,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 1 | 阳2015002407 | 武汉市房屋初始登记证明 | 420105012009GB00008F00120019 | 汉阳区康达街10号万科·汉阳国际B地块12栋15层01室 |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11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