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4第4259号
根据(2021)鄂0192执2763号之五,朱国华、龙白亚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 1 | 鄂(2018)武汉市东开不动产证明第0059305号 | 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 不动产登记证明 | 420111018013GB00029F00200032 | 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二路128号佳源花都四期一组团13栋7层01号 |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11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