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源谱因保管不善,将江夏区大桥新区办事处大花岭村福志友缘2栋2单元8层4室的《国有土地使用证》(证号:夏国用[商2014]第6429号)/《房屋所有权证》(证号:夏2014006601)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刘源谱2024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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