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4第4245号
根据(2024)鄂0103执恢1509号之二,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 1 | 鄂(2019)武汉市市不动产证明第0041166号 |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 | 不动产登记证明 | 420102008007GB00019F00010001 | 江岸区江岸区解放大道富豪公寓J1栋1层103室 | 依据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24)鄂0103执恢1509号之二《协助执行通知书》和《执行裁定书》解除江岸区解放大道富豪公寓J1栋103室的房屋的所有抵押登记手续。 |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11月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