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4第4244号
根据(2024)鄂0116执恢40号之三,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 1 | 江2014001907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 | 期房抵押证明 | 420103003006GB00010F00010134 | 江汉区新华路738号三金华都二期(B2地块)2栋/单元35层2号 | 解封,解押并协执过户至买受人张露(身份证:420113199012160017)名下。 |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11月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