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4第4229号
根据(2024)鄂0103执3010号之一,郑建军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 1 | 鄂(2019)武汉市经开不动产证明第0001821号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 | 不动产登记证明 | 420114070001GB00406F00130037 |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6U2地块新华园路3号盛观尚城(一期)12栋2单元4层3室 | 协助过户转移登记至郑建军(公民身份号码 420922199201096050)名下,抵押作废 |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1月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