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4第4217号
根据(2024)鄂0191执恢797号,龙伟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 1 | 鄂(2019)武汉市经开不动产证明第0021375号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 | 不动产登记证明 | 420114070012GB00220F00110269 |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50R2地块沌口路223号港湾江城二期(C组团)A-1、A-2、B-1栋A-1号楼单元30层1号 | 协助过户转移登记至龙伟(公民身份号码:420983199008279018)名下,抵押作废 |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1月7日
